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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城县人民政府
土地征收实施公告
〔2022〕第008号
阜城县2022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47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31条、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》第26条,公告如下。
一、征地批准机关、批准文号、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
阜城县2022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,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〔2022〕1593号,批准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
二、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该批次涉及3个地块,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崔庙镇崔庙村集体土地0.7009公顷,按照城镇规划,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;2号地块拟转用征收码头镇南辛村集体土地0.0588公顷、廖庄集体土地1.7734公顷、南场村集体土地1.2837公顷,按照城镇规划,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;3号地块拟转用征收霞口镇潘庄集体土地0.0900公顷,按照城镇规划,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。
三、安置办法
该批次采用货币安置。
四、法律救济途径
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特此公告(公告期5个工作日)
阜城县人民政府
2023年1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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