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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资规函〔2021〕158号
关于政协衡水市委员会
七届一次第59号提案的答复
董延来委员:
您提出的关于“在住宅小区内设立公共卫生间”的建议收悉。我局会同市住建局进行了认真研究,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。
为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、体育文化、公厕环卫等设施建设,我市出台了《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》衡政办字[2019]25号,要求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,严格建设相关公建配套设施。我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阶段,按照衡政办字[2019]25号文,明确提出公厕建设要求,公厕建筑面积为30-60平方米,项目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需设置1处,50-100亩的设置2处,大于100亩的设置3处;方案审查阶段,严格落实规划条件,根据住宅小区占地规模确定公厕数量及面积。
关于在已建住宅小区新增公共卫生间,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畴,市住建局承诺将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,统计住宅小区户数,为新增公厕数量提供依据,并督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工作,确保住宅小区新增公厕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您对以上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,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,并用专用信封反馈寄回,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。
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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